(2016)豫010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5号原告常某某,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服刑人员。现羁押于河南省郑州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