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宝庆与娄光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庆,娄光涛,郭秀花,刘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刘宝庆,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娄光涛,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郭秀花,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泽庆,男,汉族,住济阳县仁风镇刘家村。原告刘宝庆与被告娄光涛、郭秀花、刘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所述借款未到期。本院认为: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权人不得随意要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庆对被告娄光涛、郭秀花、刘泽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卫东审判员 刘振江审判员 林圆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