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代祥与晏祥容,陈维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853号之一原告杨代祥,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维禄,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代祥与被告陈维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代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代祥负担。审判员 黄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夕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