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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773号原告曹某。被告胡某,职业无业。委托代理人桂焱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