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伟国与舒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国,舒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950号原告冯伟国,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舒兰,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国与被告舒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住宅及店面的装修工程款,但其与被告关于住宅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为九江嘉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卫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12元,退还原告冯伟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子路审判员 詹 擘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