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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许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62-2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90年8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 判 长  郭 瑜审 判 员  常鹏翼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