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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与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232号原告刘××。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