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易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易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交部南街10号2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飞,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花园13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董贤钧,董事长。上诉人北京易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8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易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易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易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瑞华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希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