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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900号原告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宝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菊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楚美,该公司经理。原告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蕾主审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开始陆续签订购销合同五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纺织产品,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对账确认,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77356元,由被告出具结欠单一份。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致拖欠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7356元及相应利息(以77356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起经原、被告口约或书面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尼丝纺、涤塔夫等纺织产品,双方共发生交易金额130008元。双方发生交易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2652元,尚结欠原告77356元货款。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结欠单一份,结欠单载明:“兹我司于2015年1月20日结欠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货款累计人民币零佰零拾柒万柒仟叁佰伍拾陆元整(77356元)。”该结欠单由被告公司盖章予以确认。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引起本案纠纷。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结欠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在确认结欠原告货款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应承担支付欠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恋侬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星展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356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