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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天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1民初147号原告:天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明,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xx。原告天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明与被告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25日,原告与天津精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明月花苑二期b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计算方法。被告自愿购买天津精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明月花苑二期b区房屋一套(其住宅面积为267.03㎡)。被告作为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欠物业服务费16822.89元及违约金3077.34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交纳。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5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16822.89元及违约金3077.34元,共计19900.2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房屋质量、道路交通、小区公用设施、收费及小区道路安全等都存在问题,电子设备不能正常,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被告的房屋挨着小溪,前期买房的时候多缴纳了3万元,但是现在小溪没有人清理,是被告自己花钱清理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天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精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5日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明月花苑二期b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由业主交纳,同时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50%比例交纳违约金。被告姚xx居住的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68号紫溪别墅b区xx号,建筑面积267.03平方米,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16822.89元。庭审中,原告提出按照被告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一分段计算交纳违约金,数额为3077.34元。另查,2013年5月9日被告确认已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与案外人天津精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对于该份合同进行了确认,故该合同对于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依照约定,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物业费,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缴纳物业费用。被告主张的房屋质量等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被告主张的其他问题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欠缴物业服务费16822.89元及违约金3077.34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822.89元、违约金3077.34元,共计19900.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姚xx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