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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吴新梅、陈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新梅,陈杰,李富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7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新梅,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江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艳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杰,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一审被告:李富发,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再审申请人吴新梅因与被申请人陈杰、李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新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吴新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新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曼菁?PAGE?1?·?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