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93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01日出生,苗族。被告申某某,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穆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