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121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19-1号申请人尚某,男。被申请人刘某,男。申请人尚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自愿提供了申请人尚某本人名下的银行工资账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刘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并冻结申请人尚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尚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申请人尚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