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立杰诉孙立柱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杰,孙立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391号原告:赵立杰,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住藁城区。被告:孙立柱,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生,衡水市人,现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赵立杰诉被告孙立柱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郝路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我与被告合租我姐夫张玉磊的勾机到安徽省灵璧县干活,因采矿勾机被国土部门扣押6个月,在处理此时的过程中,我共花费各种费用100000元。再加之前被告向我所借款项及我替被告垫付清偿他人的租金,双方于2015年10月1日经算账,被告尚欠我160000元,对此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6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用以证实被告的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被告辩称:对欠条本身无异议,但欠条是受原告胁迫所打。另外到安徽干活是我给原告介绍的,我们之间不存在合租他人勾机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赵立杰、孙立柱合租他人的购机到安徽省灵璧县干活,因采矿勾机被当地国土部门扣押,在处理此时的过程中,双方为此各产生部分费用。另外在2015年10月之前,双方还存在部分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10月1日双方经算账,孙立柱向赵立杰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赵立杰与孙立柱租勾机,因扣车孙立柱欠赵立杰160000元,2015年12月底付清”的内容。该款后经赵立杰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孙立柱向赵立杰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明确合法,法律应予保护。本案被告应按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日期及款额及时向原告清偿,逾期给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6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及的欠条是受原告胁迫所打的辩论意见。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及的双方不存在合租他人勾机的抗辩意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赵立杰与孙立柱租勾机的内容,应认定双方系合租关系,故对其不存在合租他人勾机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立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立杰人民币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孙立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