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韦丽与刘福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刘福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225号原告韦丽,农民。被告刘福栋,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丽与被告刘福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刘福栋已经给付原告欠款,原告也没有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