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立辉与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辉,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18号原告:张立辉,男。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辉与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张立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立辉负担5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