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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何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4刑初41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刘伯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何某多次在饶阳县大宫殿村南与吾固村北交界处的小树林内组织赌局,并从中抽头营利达5500元,2015年9月21日该赌局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何某退出非法所得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李某、黄某、索某、刘某丙的证言,饶阳县公安局收缴、销毁牌九一副的清单及照片,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本院提取笔录,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数额较大,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何某退出的非法所得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爱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