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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哲,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7320元。承办人经多次执行工作,现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执恢8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承办人:孟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奉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