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黄惠梅、段志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黄惠梅,段志光,朱安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告:黄惠梅,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段志光,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朱安民,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与被告黄惠梅、段志光、朱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黄惠梅、段志光、朱安民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砀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段志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12上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