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政碧、杜方刚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刘政碧,杜方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02民初792号原告广元市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政碧,女,汉族。被告杜方刚,男,汉族。原告广元市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家公司)诉被告刘政碧、杜方刚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秀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房屋中介业务的经纪公司,在2015年2月,被告刘政碧前来我公司要求给其介绍一套住房,当时我给被告说经过中介必须给2%的报酬,被告说那是肯定的,当时我公司就介绍了广元市利州区某公寓被告杜方刚的房子,买方看了特别满意,价格380000元,第二天,我带刘政碧去政务大厅去咨询价格问题,当时买方说回家准备钱,可后来买方为了不给中介费,故意隐瞒事实,逃避合同义务,2015年7月,原告多次打电话给刘政碧,刘政碧均说不在广元,且说不买房。可原告7月去该房敲门,刘政碧已购买了该房。刘政碧承认原告带她看房,并且事后购买的房,但不愿给中介费,原因是卖方为照顾他朋友生意,给了该中介公司中介费只2000元,刘政碧违反了居间合同法,刘政碧也知道经过中介都应付佣金。并且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有收佣金的标准。请求判令被告刘政碧按房屋成交价2%交佣金7600元,放弃要求被告杜方刚承担责任。被告刘政碧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原告要求我支付居间费于法无据,虽然原告带我看过房,但并未促成合同的签订,我不应当支付中介费。我也在其他中介看过房,但因原告就买卖双方金额未达成一致,后经中川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促成交易,我已支付佣金3000元,原告不能因带过我看过房,就要求我支付中介费。被告杜方刚辩称,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支付中介费,不认可。我的房子在网上有出售信息,在其他中介也有销售信息,我有权利选择任何中介公司交易。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杜方刚通过多家中介公司出售在广元市利州区某公寓房屋一套。被告刘政碧因需购买二手住房,于2015年2月14日来到原告安家公司了解房源,刘政碧在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中了解到被告杜方刚在广元市利州区某公寓房屋,原告在其客户承诺书中登记后即带刘政碧看房,随后,原告带被告刘政碧到建设部门了解房屋登记情况。事后,三方因房屋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2月16日,买卖双方在另一中介广元市中川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刘政碧同时向中川公司缴纳中介费3000元。原告公司法人刘小英找到被告刘政碧要求支付中介费,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政碧按其协商的房屋价380000的2%支付中介费7600元。诉讼中,原告表明放弃由被告杜方刚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安家公司与买方刘政碧、卖方杜方刚既未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也未达成其他形式的合同,双方未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杜方刚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被告刘政碧除了在原告安家公司了解房源外,原告安家公司并未促成买卖双方形成合意,订立买卖合同。被告刘政碧有权选择其他中介公司,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买卖方另寻中介提供服务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也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买方支付中介佣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起诉卖方杜方刚但原告一再表明不要卖方承担责任。原告也未主张代被告看房支出费用。并且也未提供相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