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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建安建材经营部与郑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建安建材经营部,郑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179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建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围园航城大道侧(106号),组织机构代码L3493496—3。经营者肖武。委托代理人廖立萍,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晓东,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强,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井都镇陇一前住宅区十二巷*号***房,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上列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建安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郑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105643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564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5643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建安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05643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建安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6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