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6825-9.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功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夏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萍,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投放广告的项目在重庆市,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广告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广告投放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签订地在重庆市××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