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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三林与朱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林,朱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46号原告李三林,男。被告朱小军,男。原告李三林与被告朱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波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三林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林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李三林负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颖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