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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孟宪芝与徐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芝,徐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孟宪芝。被执行人徐修国。申请执行人孟宪芝与被执行人徐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修国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宪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