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6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强诉被告魏宪民、通辽市瑞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强,魏宪民,通辽市瑞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于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乌额格其牧场贰分场***号。被告魏宪民,男,40岁,汉族,司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香山镇巴彦宝力皋村。被告通辽市瑞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方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强诉被告魏宪民、通辽市瑞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永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