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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597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与新都区龙泰汽车轮胎经营部、张彩霞、张磊、庞经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新都区龙泰汽车轮胎经营部,张彩霞,张磊,庞经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597之三号原告: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西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子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都区龙泰汽车轮胎经营部,住所地:新都物流园区顺运路66号9栋5号。经营者:魏群祥。被告:张彩霞。被告:张磊。被告:庞经河。2016年4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鲁0523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群祥在招商银行账户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