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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峰,华县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刘兵峰,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县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龙生。委托代理人赵西萍,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华县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兵峰与被执行人华县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商铺租金10423元、违约金521.15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及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商铺租金10423元、违约金521.15元、案件受理费60元共计11004.15元,由被执行人在协议生效时付5712元,下余5292.15元在2016年7月底前付清。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三、案件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5712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65元,下余部分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