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戚佳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刑更1号罪犯戚佳,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201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5)南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戚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于2016年1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戚佳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提出,2015年4月29日,罪犯戚佳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戚佳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做出强制戒毒二年。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戚佳违反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禁制令,建议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罪犯戚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铁岭街37号合缘旅店06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当场将其查获。当日,公安机关对戚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送交哈尔滨市万家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戚佳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南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戚佳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戚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204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