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西与被执行人郑志勤、张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郑志勤,张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西,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张家庄新农村*栋4门*楼东。被执行人郑志勤,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厂翠溪北小区**栋1门****号。被执行人张月仙,女,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厂翠溪北小区**栋1门****号。申请执行人张西与被执行人郑志勤、张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西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志勤、张月仙在河津市铝厂翠溪北小区22栋1门1402号拥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志勤、张月仙所拥有的河津市铝厂翠溪北小区22栋1门140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