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讷河市嘉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忠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301号原告讷河市嘉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西北街。法定代表人刘长禄,经理。被告杨忠华,女,年龄不详,讷河市学苑小区排水处楼业主,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嘉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嘉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