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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方贞苗、方贞贵、刘敦历诉钟金根、周文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贞苗,方贞贵,刘敦历,周文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169号原告方贞苗原告方贞贵委托代理人方贞苗原告刘敦历被告周文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贞苗、方贞贵、刘敦历与被告钟金根、周文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贞苗、方贞贵、刘敦历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文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贞苗、方贞贵、刘敦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贞苗、方贞贵、刘敦历撤回对被告周文科起诉。审判员  陈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国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