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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凤文与姜存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文,姜存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587号原告吕凤文,男。委托代理人李增会,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存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文与被告姜存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凤文以承包被告姜存良的土地已恢复供电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凤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凤文负担。审 判 长  金丰红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赵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