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秀艾与李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艾,李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440号原告李秀艾,女,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兆波,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艾与被告李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艾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艾负担。审判长员 申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