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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四川金达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四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秦天树,徐丕玉,谢小惠,陈华,姚青顺,庞晓清,郭玉琪,舒福文,李玲,吴家洪,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久润。被执行人: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法定代表人秦天树。被执行人: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舒福文。被执行人: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秦天树,男,汉族,1948年12月9日生,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丕玉,女,汉族,1950年1月6日生,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谢小惠,女,汉族,1979年3月8日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陈华,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姚青顺,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庞晓清,女,汉族,1962年6月1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郭玉琪,女,汉族,1994年1月31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舒福文,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1986年5月22日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吴家洪,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执字第228号执行证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秦天树、徐丕玉、谢小惠、陈华、姚青顺、庞晓清、郭玉琪、舒福文、李玲、吴家洪、陈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秦天树、徐丕玉、谢小惠、陈华、姚青顺、庞晓清、郭玉琪、舒福文、李玲、吴家洪、陈英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秦天树、徐丕玉、谢小惠、陈华、姚青顺、庞晓清、郭玉琪、舒福文、李玲、吴家洪、陈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债权总额212188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1218800元,申请执行人刘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