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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林堂与刘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堂,刘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16号申请人高林堂,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永飞,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林堂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永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高林堂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2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飞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暂时不处置该房产,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