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14号申请人王某,男,1977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90年3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限额35000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登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