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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高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平,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被执行人:高洪涛。本院在执行王金平诉高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52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