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高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平,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被执行人:高洪涛。本院在执行王金平诉高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52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