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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6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限公司与卢生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卢生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6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绪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军,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生华委托代理人窦博琼,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绿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生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绿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卢生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绿程公司主张在卢生华入职时已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卢生华让其签字,但卢生华未将签字的文本交给绿程公司,故不存在未签订劳��合同的情形。但绿程公司对其主张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绿程公司未与卢生华签订劳动合同,原审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绿程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核算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绿程公司另上诉主张卢生华在离职确认单上签字收到离职应结清款项,故不得再次主张有关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卢生华虽在离职结算单上签名,但该结算单仅是载明双方对工资待遇结算无误,而二倍工资差额性质上属赔偿金,不属于工资范畴,故原审对绿程公司主张不予采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