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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费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费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良,系公司法律处职员。申请执行人费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法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发。委托代理人徐卿进,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执异字第5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费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天,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亚荣代理审判员  李崧生代理审判员  王晓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慕慧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