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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玉玺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玺。被执行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9号801(福信大厦第八层A+C区)。负责人王云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玉玺与被执行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