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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自杰与张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杰,张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257号原告张自杰,农民。被告张现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杰与被告张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杰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自杰负担。审 判 长  常 静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魏亚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胜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