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自杰与张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杰,张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257号原告张自杰,农民。被告张现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杰与被告张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杰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自杰负担。审 判 长 常 静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魏亚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胜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