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邓远成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成,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519号原告邓远成。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兆峰,董事长。原告邓远成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邓远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远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远成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希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