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王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王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4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亚麻纺织厂印染厂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增光,男,194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亚麻纺织厂印染厂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王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932元,执行费708元,合计546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增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该欠款系被执行人妻子沈琴雯生前向申请执行人李玉梅所借,被执行人妻子沈琴雯现已去世,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妻子沈琴雯在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增光妻子沈琴雯在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54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珊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