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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杜某某、郝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杜**,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贾**,男。被执行人杜**,男。被执行人郝**,女。被执行人贾**,男。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杜**、郝**、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65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车架号:LGB***********530)东风日产小轿车。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名下车牌号为陕K*****东风日产小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