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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行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尹真与隆德县国土资源局、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政赔偿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54号尹真:你与隆德县国土资源局、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5)隆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不服,以两级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5月,隆德县国土资源局、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按照隆德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派人参与了宁夏东山坡至毛家沟高速公路工程征收土地评估工作,对你位于隆德县联财镇联合村二组高速公路线内的院落进行了评估,并经你的妻子签字确认。2011年5月20日,隆德县国土资源局、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对你的房屋实施拆除,此前你已领取了补偿款,证明此���你已知道涉案房屋拆除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你于2014年11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你认为应当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你提出的0.49亩宅基地至今没有补偿的问题,经查,该0.49亩宅基地属于高速公路征地线外部分,没有被征用,不存在补偿问题。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