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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0日23时,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WYD1**小型轿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邓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23时,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WYD1**小型轿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检验报告,告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志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天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