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21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欧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予以退还原告郭某某。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