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自理与被执行人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自理,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姚自理,男,生于1953年6月18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林绍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智勇,男,该公司员工,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自理与被执行人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姚自理与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姚自理执行款75718.40元。如果被执行人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本案可恢复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祝淑荣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