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保涛与银川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涛,银川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志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780号原告保涛,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余昌海,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惠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强,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青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姜青云,该公司总经理(该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杨志平,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保涛与被告银川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志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保涛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人民陪审员 董卓婷人民陪审员 谢银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