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宏义与郝东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义,郝东东,仇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义,男,汉族,58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郝东东,男,汉族,27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被执行人仇鹏飞,男,汉族,40岁,现住集宁区。赵宏义申请执行郝东东、仇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