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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宏义与郝东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义,郝东东,仇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义,男,汉族,58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郝东东,男,汉族,27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被执行人仇鹏飞,男,汉族,40岁,现住集宁区。赵宏义申请执行郝东东、仇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